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取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中心严格执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中标人、竞买人、转让人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或成交确认公示期满后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服务费缴款手续。
第四条 财务科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中标合同金额计算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直接到财务窗口办理POS机转账(不接受现金缴款),由财务科窗口工作人员开具《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0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人、中标人、受让方持财务科出具的缴纳服务费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拿缴款的凭证到政务中心非税窗口开具《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后把《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交财务窗口。
第五条 所有缴款手续完成后方可办理投标(竞买)诚信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六条 当有欠缴记录的招标人有新项目进场交易时,各交易科室应当要求该招标人缴清欠费,该招标人拒不缴清的,中心有权拒绝提供发布招标公告、答疑等一系列服务。
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规定。严禁私自减免、缓交交易服务费,如果违反规定将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减免优惠政策规定可以缓交、减交、免交的,由交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湘西自治州州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按州政办发[2005]28号文件审批权限执行。
第九条 财务科每月应及时准确地向中心分管领导及中心主任上报收入报表。并及时向州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核销票据、收入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