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制定制度、执行制度的基本准则。政府采购透明度,应当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行研究,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制度,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不能等同。
总体上来讲,经过了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实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基本满足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说,已经全面实现了全国性规章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的目标。有些地方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力度,已经超过了全国性规章制度的要求。比如,四川省已经将采购项目需求论证、评审委员会评标报告、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等信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只有商业秘密是不能向社会公开的,反之,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则均应当依法公开,不应当作为保密事项。结合当前仍然存在的和新发生的一些政府采购中的突出问题,尽量减少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参与者可能产生恶意串通、商业贿赂、质次价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操作空间和获利空间,笔者建议从五个方面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是以采购项目为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成立后,及时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信息,不宜等到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在采购文件中才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因为形成政府采购预算和编制采购文件之间是有一段时间的,这段时间里先知道、后知道和不知道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对于供应商做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和策划,以及监督采购人尽快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是有益处的,更有利于遏制采购人利用政府采购预算信息的不对称事前就与某些供应商串通,操纵采购项目。
二是适度公开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每个项目的具体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支付给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劳务费。这里的适度公开,主要指的是公开范围的适度,即向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机关单位公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购活动涉嫌串通、暗箱操作的话,采购代理机构不可能不参与,更不可能不知道,这就给串通、暗箱操作的一方提供了“获利”的空间,这个“利”最终也会体现在采购代理机构的收入上。所以,适度公开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收入和重要支出,再反查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必然可以知晓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采购活动中有无不正当收入来源,从而有利于遏制采购活动中的操纵采购项目,串通和暗箱操作的行为,促进公平公正。
三是及时公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评审信息。不宜把评审专家名单和评审过程等作为保密事项“捂起”。第一,评审专家名单和评审过程,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禁止公开的商业秘密范畴,对其进行保密本身有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第二,要做到“看得见的公正”,就要第一时间公开评审专家名单和评审过程,这样才能提高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信服度。第三,公开评审专家名单和评审过程,就不在存在“泄密”的问题,因为这样对于供应商而言,每个供应商知道的信息都是对称的,只要供应商之间是竞争关系,必然会促使他们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有力的社会监督,反而会促使评审专家依法执业,审慎参加评审活动。第四,评审专家有其自身执业行为规范,其自身有义务履行谨慎、客观、公平、公正、廉洁评审的职责,不得接受供应商“勾兑”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请托”,更不能违规收受好处,公开其名单和评审过程,与评审专家自身违规违纪,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评审专家的违规违纪,并不是被动的,其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由其全权负责。
四是及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情况信息和采购人验收情况信息。政府采购质量只有在履约验收环节才能“看得见”“摸得着”“体会到”,之前的采购环节,都不直接解决质量问题。要解决政府采购可能存在的“质次”问题,只有强化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环节的监督,实践证明,只依赖政府部门的法定监督是不够的,靠采购人和供应商道德自觉更是不可靠的,需要引入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并在验收责任主体、验收组织主体、验收程序、验收方法、验收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重点规范,并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真正竞争者、采购项目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人、社会媒体等社会力量进行公开,将社会监督与法定监督相结合,方能有效解决政府采购的质量问题。
五是公开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实践中,拖欠采购资金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采购资金没有足额支付,扣押一定的所谓质保金,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会间接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降低政府采购效益。更重要的是,公开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可以反向预防可能存在的腐败空间,特别对于工程招标投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试想,如果这个环节及时向社会公开,像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3000万元中标、8000万元结算的乱象,是可以有效遏制的。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最后支付的资金与中标、成交金额是不一致的,那价格作为评审因素和一些低价成交规则,又有什么意义呢?
不宜仅仅将政府采购透明度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看待,其根本作用在于保障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这是我国的国情,也是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和宗旨的重要体现和要求。希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的改革者能够用改革的思维,采取合适的措施和方法,有计划、分步骤地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实现真正的阳光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