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08号)
关于组织实施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7]20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矿产勘查市场,加大引进社会资本特别是战略投资者进入矿产勘查市场的力度,现就市州申请出让探矿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省厅直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出让的探矿权外,其它需出让的探矿权一律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以一事一报的方式正式行文向省厅提出出让申请。申请报告需附以下材料:拟出让勘查区块简表(见附件1);拟出让区块说明书(说明书提纲见附件2),说明书必须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写并加盖编写单位印章,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自行编制资料;市州局相关内设机构的会审意见。
二、申请出让区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和省地质勘查规划,且属于探矿权采矿权空白区;未列入采矿权出让计划,未列入国家勘查项目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属于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不属于能源矿产、不属于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出让区块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区块,不允许有中间挖空区域,与周边探矿权采矿权间隔不少于100米;有明显的勘查前景显示。
三、省厅批复同意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出让探矿权后,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有关出让文本样式参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和附件7。省厅原则上不再审查出让文本,但对文本内容有实质性修改的,必须在组织出让前报请省厅审查同意。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不得将探矿权出让工作再行委托给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四、各地组织实施出让时,应严格设定和审查竞买人资质条件,并注意引进战略投资者。竞买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国土资发[2006]12号文第一类矿产(附件8)的探矿权竞买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其他矿产探矿权竞买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金(或国家基金)一般不得低于1000万元;能一次性缴纳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在信用信息记录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实行最低价控制制度、竞买保证金制度和公告公示制度。各市州应根据评估结果、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探矿权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对未竞得探矿权的,保证金予以退还;对竞得探矿权的,保证金抵作应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多于价款的部分予以退还。
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的,应当在当地市州日报、《湖南日报》和省厅网站公告,重要探矿权出让还应当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及其他媒体公告。探矿权招拍挂的结果应当在省厅网站上公示。
六、严格实行出让探矿权合同管理。探矿权竞得人在与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
七、竞得人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勘查实施方案。预查、普查阶段的勘查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设计坑探工程,确需使用坑探的须经当地安监部门签署意见,省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探矿权竞得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探矿权人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协调外部关系,享受探矿权的合法权益。勘查单位负责全部勘查工作,本单位无相应资质或需要外包的勘查工作,应当由负责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签订分包协议,并作为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的组成部分。在勘查实施过程中勘查合同中止或勘查单位无法履行合同的,勘查单位应当书面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厅,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暂扣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直至探矿权人另行签订勘查合同并报省厅备案。
九、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本通知先试行至2008年12月31日,对探矿权出让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附件:
1.拟出让勘查区块情况简介表
2.第一类矿产目录
3.出让合同标准文本
4.拟出让勘查区块说明书编写提纲
5.出让公告标准文本
6.成交确认书标准文本
7.探矿权竞买申请书
8.探矿权竞买须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