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卫发〔2013〕16号)
各县市卫生局、纠风办、发改局、监察局、州直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湖南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卫规财发[2010] 2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州政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提高对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的认识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是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价格,促进医疗机构进一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卫生局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一项长效机制抓好抓落实。
二、 继续推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巩固采购成果
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执法监督等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均应实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1、采购的品目与范围
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
对湘卫规财发[2010]2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品目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医疗设备均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单批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区域规划配置要求编制年度医疗器械采购规划,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大型医疗设备要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配置许可,方能编入采购规划。要严格控制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贷款、融资、集资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严禁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分成、租赁等形式购进大型医用设备。
2、集中采购方式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
除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和乙类医用设备及高值医用耗材实行以省及省以上统一集中采购外,其他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均应实行以州为单位的集中采购。
3、严格程序和措施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环节透明。招标结果确认以后,要及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履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汇总上报工作。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物价、工商、食品药监、审计等部门的工作配合,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市纠风办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力度,对违反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湘西自治州卫生局 湘西自治州纠风办
湘西自治州发改委 湘西自治州监察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