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湘西州发改委、湘西州监察局、湘西州建设局、
湘西州交通局、湘西州国土资源局、湘西州财政局、
湘西州水利局、湘西州审计局
关于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通知
(州发改招[2005]212号)
各县市发改局、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州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州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省反腐倡廉治本抓源头会议精神,按照上级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要求,我州对“合理定评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定标办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行了试点,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经研究,决定在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定标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资金已落实,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土地整理项目招标的评标定标办法,也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应当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如提出采用其他评标定标办法,要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监察机关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向财政部门备案。财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据此通知进行审计。
三、发改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除法律法规的要求外,对于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工程建设项目,要重点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技术标的评审、抽取法使用的工具、合同履行等方面实施监督。
四、对应当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而不采用的,采用其他办法未经批准的,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严格依法依规核准招标方式。未经核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组织招标。发改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核准招标方式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湘西州发改委
湘西州监察局
湘西州建设局
湘西州交通局
湘西州国土资源局
湘西州财政局
湘西州水利局
湘西州审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
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充分体现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减少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中的人为因素的干扰,降低工程招标投标成本,提高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由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价格并予以公布,在得到一定数量潜在投标人报名响应之后,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评审合格后,对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建设工程及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经审批不得采用其他的评标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单项合同估算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种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额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的土建和路面施工工程。县际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参照执行。农村公路和县际公路建设项目中,跨径超过40米以上的桥梁和长度超过500米以上的隧道或技术含量较高,施工难度较大的桥梁和隧道施工招标可作为单独的合同段,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除国家和省投资以外其他投资渠道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小型水利水电项目。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渡槽、渠道、输水管道、涵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未涉及的以上规模之外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也可以采用其他评标定标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编制工程合理价(含综合单价和与单价相符的总价)载入招标文件。
工程合理价应遵循社会平均先进原则,并根据工程特点按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标准编制。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合格的招标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1)满足施工的技术资料(含设计施工图纸);(2)编制的合理价;(3)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4)投标保证金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5)合同主要条款(含索赔方式);(6)技术标编制要求;(7)商务性承诺书格式;(8)评标办法和标准;(9)其他无保留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招标投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技术标实行暗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等作出详细的说明,技术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格式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的技术标作不合格处理。
第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包括合理价的招标公告,同时公开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报名,发布公告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均有权参加投标。少于5家的,招标人应修改招标文件,调整合理价,重新发布公告,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开标时间前7天提出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前6天作出书面答复,并书面通知其他的投标人。招标答疑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九条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向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按投标总价的2%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
中标人一经确定,但又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或者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无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应到场参加开标。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采用X+1的办法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1为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人数,X为专家评委人数。专家评委于开标前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后,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技术标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三条 资格性检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保证金进行检查和评价(附表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4、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的;
5、投标人不能担保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送达的;
7、其他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资格性规定的。
第十四条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进行检查和评标(附表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2、商务性承诺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招标文件载明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资格性、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不合格,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附表3)。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资格性、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合格后,确定可以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附表4)。
第十七条 技术标评审为合格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价审查,确定通过合格性评审的技术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自主评价作出书面评价意见(附表5:第1、2、3、4、5项为保证项目,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及以上评价为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第6、7、8、9、10、11项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中有二项及以上评价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房屋建筑工程对第5项不作评价。一般项目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选择,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技术标评审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不合格评价时应详细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获半数以上评委评审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的技术标。通过技术标合格性评审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附表6)。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技术标不合格的,应告知技术标不合格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并要求所有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参加公开随机抽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二条 公开抽取程序:
1、向抽取箱内放入与参加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数额相等的号码球;
2、按提交投标保证金收据编号为先后的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投标人抽取的号码球的编号为该投标人的号码,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附表7)。
3、向抽取箱内放入参加公开随机抽取人数额相等的分值球(从100分分值球开始,每个分值球相差2分),由参加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抽取三次分值球,取平均分值(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
第一次抽取分值球由1号号码球的投标人先抽取,再依次按号码球的顺序抽取,并把第一次1号至N号的投标人抽取的分值球的分值记录(附表8)。
第二次抽取分值球由2号号码球的投标人先抽取,再依次按号码顺序抽取,1号号码球的投标人最后抽,并把第二次2号至N号、1号的投标人抽取的分值球的分值记录(附表8)。
第三次抽取分值球由3号号码球的投标人先抽取,再依次按号码球的顺序抽取,2号号码球的投标人最后抽,并把第三次3号球至N号、1号、2号的投标人抽取的分值球的分值记录(附表8)。
4、加分。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获有工程质量奖项的实行加分(其中:国家级奖加2分;省级奖杯加1.5分;省优工程奖加1分;州级奖杯加1分)。加分的获奖工程要与投标工程的专业相一致;同一项目同时获几个奖项时按最高奖项加分;上述奖项,以上年度部、省、州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原件)。
5、扣分。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扣1分;扣分依据以省厅文件为准;扣分时间以开标时间向前推一年;扣分采取累计扣分。
6、以参加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抽取三次分值球的平均分值,加上工程质量获奖奖项加分,再减去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排第二名、第三名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附表9)。
第二十三条 由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产生记录;
3、开标记录;
4、资格性检查表(附表1);
5、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表(附表2);
6、不合格投标人名单表(附表3);
7、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附表4);
8、技术标合格性评审表(附表5);
9、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名单(附表6);
10、参加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抽取的号码表(附表7);
11、投标人抽取得分汇总表(附表8);
12、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排名顺序表(附表9)。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招标人应当对公开随机抽取确定的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公开抽取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都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前,中相当规模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履约担保金、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业主不得挪用承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同等条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交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业主支付滚动担保或业主支付金额担保函。业主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否则,施工单位可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各级发改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合同签订的合同履行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和州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 格 性 检 查 表
附表1
序号 |
投标人 |
违背法规有关规定的 |
证明文件 |
合格性 |
||||||
投标文件填写签署情况 |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文件 |
授权委托书 |
企业资质情况 |
营业执照 |
项目经理资质情况 |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情况 |
投标保证金情况 |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检查表
附表2
序号 |
招标 人 |
完整性 |
实质性响应 |
||||||
招标文件的组成 |
招标文件的格式 |
商务承诺 |
质量等级 |
工期 |
保修承诺 |
合同条款 |
其他实质性内容 |
||
不合格投标人名单表
附表3
投标人
不合格情况 |
|||||
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
附表4
序号 |
投标人 |
技术标合格性评审表
附表5
序号 |
项目 |
评标标准 |
评价结果 |
评价意见及理由说明 |
1 |
施工方案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
2 |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
3 |
保证质量措施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
4 |
保证安全措施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
5 |
交通组织措施(只市政基础设施评价、房屋建筑不作评价)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
6 |
平面布置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
7 |
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
8 |
劳动力安排计划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
9 |
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
10 |
主要机具使用安排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
11 |
合理化建议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
12 |
评价总意见 |
合 理 |
合格 |
|
尚可行 |
||||
不可行 |
不合格 |
注: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不合格评价时应详细说明理由。
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名单表
附表6
序号 |
投标人 |
参加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抽取的号码表
附表7
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 |
投标人 |
号 码 |
投标人抽取法得分汇总表
附表8
投标人抽取的号码 |
第一次抽取分值 |
第二次抽取分值 |
第三次抽取分值 |
抽取三次平均分值 |
质量加分 |
不良行为扣分 |
总分 |
说明:总分如有二个投标人并列第一名采取以下做法:
1、投标人三次抽取分值球平均分值总分相同,二个投标人重新抽取三次分值球,把三次抽取分值球分值相加,取高分的投标人排第一名,取低分的投标人排第二名,原来排第二名的投标人改为排第三名。
2、投标人在质量加分的情况下总分相同,取有质量加分的投标人排第一名,没有质量加分的投标人排第二名,原来排第二名的投标人改为第三名。
3、投标人在不良行为扣分的情况下总分相同,取没有不良行为扣分的投标人排第一名,有不良行为扣分的投标人排第二名,原来排第二名的投标人改为排第三名。
公开随机抽取的投标人排名顺序表
排序 |
投标人 |
抽取法得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