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西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全州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 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等规定,我局特制定了《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7日
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全州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 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全州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以规范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为重点,强化监管程序,明确监管要求,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我州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省依法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且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除(一)、(二)条款规定的项目外,国家和省州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但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要求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也可以实行招标。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属于国务院发改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原则上以方案招标为主。
方案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勘察设计和工程服务工作。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的勘察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业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后续阶段工作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确定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采用公开招标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积极倡导招标人采取投标经济补偿的方式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投标活动;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以中标价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投标人知识产权应予以尊重和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招标过程中获知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投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图纸资料等提供给他人。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且未支付补偿金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使用费。未中标方案应退还投标人。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中的勘察设计招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备案。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15 日前,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申报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
(三)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信、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任务书;
(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出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人员证书、代理合同及招标方案等;按规定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应提供中选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受招标文件之日起5 日内进行审核备案。当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不具备代理资格、招标前期条件欠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以及招标文件等存在重大偏差,应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 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宜采取发标会议的形式发售招标文件,发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确认(查验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投标人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等);
(二)组织统一现场踏勘和答疑;
(三)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开标。验证投标人身份、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报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开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验授权委托书与投标人身份,采用资格后审的应查验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投标人法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等;
(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与签署情况;
(三)宣布投标报价;
(四)监管人员宣布查验结果;
(五)投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编号抽签。
第十六条 评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推荐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主任,负责整个评标工作。评标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招标要求;如需现场踏勘,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踏勘现场;
(二)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标评审(暗标评审);
(三)评委分别发表意见;
(四)评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五)统计评审结果;
(六)递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最终实施方案应与修改完善后的中标方案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 招标中标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填报《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见附件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招标人应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勘察设计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有关资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签发《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见附件三),备案书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确认意见,作为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的依据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未依法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并未取得《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承揽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申报表
附件二: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附件三: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
附件一:
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申报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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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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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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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投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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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批准 文 号 |
规划批准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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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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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招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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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国有资金 %;自筹 %; 外资 %;其他 %。 |
单项合同 估 算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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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签 章 |
(章)
年 月 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经审核,该项目符合招标条件要求,请按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动报请有关部门监督。
经办人: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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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报表一式两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各一份。
2、招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①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②规划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等相关资料;③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信、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④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任务书;⑤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出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人员证书、代理合同及招标方案等;按规定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应提供中选证明材料;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附件二:
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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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投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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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
招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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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招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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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公 告发布媒体 |
邀请招标 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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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政府投资 %;自筹 %;外资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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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单 位 名 称 |
资质等级 |
候选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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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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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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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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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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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为非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的中标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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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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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意见 |
本招标人确认以上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有效,并承诺在本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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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报告书作为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由招标人负责填报。
2、招标人应随报告书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②投标报名表及资格预审文件;③招标文件;④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⑤评标报告;⑥中标人投标文件;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及代理合同;⑧中标通知书;⑨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已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还应按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附件三:
湘西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备 案 书
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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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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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
招标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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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投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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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标 人 |
中标人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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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联系人及电话 |
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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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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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联系人及电话 |
招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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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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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经审核,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审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准予备案。
经办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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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备案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 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印制。
2、本备案书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确认意见。
3、本备案书作为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的依据文件。
4、备案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合同、中标人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4、本备案书一式三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中标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