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应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器械耗材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类项目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全州合一、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现场监督、统一专家抽取、统一交易结算”的标准。
第六条 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公管委)为我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与协调机构,负责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 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公管办)设在州发改委,与州重点办、州招投标办合署办公。其主要工作职责另行明确。
第八条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州域内(以下简称州交易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另行明确。
第九条 州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必须在州交易中心进行,如有特殊原因及要求,经州公管办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后,可在省交易中心或省内其他交易中心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单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逐步整合为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州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以及建设监理、装饰装修、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材料设备采购等,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招标选定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投资建设项目等;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及股权的转让处置;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及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前的交易鉴证;
(五)公办医院及其他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和耗材采购;
(六)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让等;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矿产财产的拍卖;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单位的招标选定;
(十)排污权有偿使用;
(十一)州政府确定应当进入州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以上所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州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州公管委批准后定期公布。
鼓励和引导其他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州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州公管办审核,报州公管委同意,可以在场外进行:
(一)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
(一)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采购;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公开拍卖;
(六)挂牌竞价;
(七)法律规定的其它交易方式。
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三种方式,以上交易方式,需经有关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登记备案或核准。交易项目业主向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备案或核准,并确定交易方式,获取进场交易资格。
(二)发布信息。州交易中心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受理交易项目,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三)报名受理。州交易中心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及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除外)。
(四)公开开标(竞拍)。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持有效证件进入。
(五)评标。依项目建立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州公管办、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派员参加现场监督。
(六)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买受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在指定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合同签订备案。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发后,项目业主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州公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和具体交易范围由行业监督部门依法核定,并抄送州交易中心,州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核定机关核准。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州交易中心不得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遵守州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州交易中心设立投标诚信保证金专户,实行统一代收、代退。依法依规收取交易服务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属于县市的交易项目,其交易服务费在年底结算后一次性返还。
第十七条 州交易中心设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湘西分库基础上,组建全州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不再单独设立或保留评标专家库。所有评标(审)、谈判专家必须从州交易中心专家库抽取终端和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八条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与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管网并网运行,州公管办与州交易中心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网站日常运行管理,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十九条 州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好交易现场的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加强档案管理,对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文字、音频、视频、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禁止交易: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已实施抵押担保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未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的;
(四)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尚未超出期限的;
(五)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应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但未履行审核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交易程序的;
(二)项目交易活动当事人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三)交易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四)交易项目业主以买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标的物权属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应当实行全封闭运行。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机制。
州公管办在州交易中心设立综合监管办公室,实施现场全程监督,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州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有关项目交易的现场监督,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前审批及各类交易文件的审核审查,依法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实施监督。
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在州交易中心设立非常驻专项监督员,负责对本区域内交易项目进行监督。
州行政监察机关对州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州交易中心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进行时,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邀请州公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州交易中心应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委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配合州公管办实施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利益。
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泄露涉密交易信息。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场外交易的,交易结果无效,州公管办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施工、所有权过户或者使用权过户等手续。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州公管办、行政监察机关及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的;
(三)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条 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没有及时纠正处理的,由州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机关、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