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监管和审计监督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七)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促进规范管理和节支增效。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四)各项合同、设计变更和索赔等的审核;
(五)项目资金的支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审核和跟踪问效。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工程预算、调整项目预算额度、办理工程款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确定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工程政府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强化风险控制,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努力提高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时效性。评审机构一般应在接收评审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三个月内完成结算评审工作,并出具书面评审结论。
第七条 经财政部门同意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协作评审,但项目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不能为同一机构。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投资评审结论进行招投标、工程政府采购、签订合同和其它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及提高标准,对确需发生的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四)根据评审报告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向财政部门反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后,在评审机构未下达正式评审结论前,累计支付金额应充分考虑扣留质量保证金和评审可能核减等因素,避免超付资金无法追回。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评审,而事后又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
第三章 招标投标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纳入州人民政府招标办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招标事项统一核准制度,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公告,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和其它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督责任,实行政府投资工业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制度,州、县投资主管部门已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文件应在同级发改部门进行备案(工业企业的房屋建筑项目仍在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由州人民政府招标办牵头会同住建、监察部门组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制度,采取随机抽取办法发包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湘西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违规使用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必须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交易。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各级各部门应加快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规范建立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除依法在规定的媒介发布外,应在湘西州招标投标监管网同步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对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积极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难度,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第十九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后管理,实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和标后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当列明以审计结论或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决)算依据。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理权限依法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情况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前期情况;
(二)投资控制、建设资金筹集和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规划实施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五)工程质量和投资绩效及交付使用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
(八)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九)税费缴纳和结余资金管理或建设资金缺口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与建设项目直接发生财务收支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审计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项目计划批准后,应及时抄送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管辖范围为:
(一)建设单位属州本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州审计局实施审计;
(二)建设单位属县市级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县市审计局实施审计;
(三)建设单位属县市级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州审计局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直接实施审计或由州审计局视情况授权县市审计局实施审计;
(四)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零星工程,经审计机关批准,可由建设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其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五)州审计局应当对县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或者进行抽审。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一次性完整提交工程竣工决算报审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计划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凡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应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最终拨款依据。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工程款拨付比例不得超出合同价款或实际工程量造价的70%。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聘请、招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县市审计机关聘请、招标或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报州审计机关备案审查。
第三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监督,必要时进行抽审核查,对其审计结论或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存在违背从业操守和存在不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核查公示,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者重要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审计发现的问题。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可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逾期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审计决定的,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察、住建、国土、规划、税务、环保等依法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发改部门和审计机关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监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审计机关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中,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各有侧重,加强计划衔接和工作协调,实现资源和成果共享。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时,相关审计结论意见应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招投标管理、审计监督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 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每年底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对有效实施监督管理、节约国家财政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
(二)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招标人不执行招标事项统一核准制度的;
(四)招标人应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五)投标人串标围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的;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八)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业主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立项审批、预算评审和招投标程序擅自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变更预算、违反规定“招小建大”的;
(三)不按合同付款或在未下达评审结论前违规超额付款的;
(四)编制虚假工程量或有意抬高价格骗取国家资金的;
(五)工程量签证手续不严、甚至有意签虚假工程量证明的;
(六)项目业主单位拒绝、谎报、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拒绝阻碍审计或增加审计工作难度等行为的;
(七)未按财政评审报告或审计结论进行建设或支付工程结算款项,造成投资损失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招投标监管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评审、招投标监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财政、发改部门和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工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