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制度】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为切实优化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包括中心工作人员及在中心窗口值班的CA公司和中介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等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要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在对外承诺的法律规定服务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对手续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涉及多个科室,或相关手续不清,资料不齐,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明等非常态业务,经办人应及时请示科室长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中心领导,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 因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而导致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不能办妥事情,并受到投诉的工作人员,经监督科(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执行到位、服务良好的工作人员纳入文明服务标兵评选并予以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