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制度】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情况协调处理制度
一、为及时协调处置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中的异常情况,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协调处理机制,确保交易有序高效进行,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6〕1010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州政办发〔2017〕4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州政办发〔2018〕2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各科室、各有关责任人应做到快速反应,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对交易异常情况在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
三、本制度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已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影响州公共资源交易正常开展的异常情况及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水电、门禁、澄清、监控视屏录制等资源和设备出现断供或故障,无法正常开展交易活动的;
(二)参与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不遵守现场管理规定,扰乱交易现场秩序的;
(三)重点项目、大金额项目入场、大额保证金收退、系统运行不稳定等重要情况;
(四)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调查相关案件需要查看、查询、复制、调取州交易中心有关交易文件及资料的;
(五)交易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六)评标(审)专家、中介代理机构不按要求填写或提交有关资料、违规夹带评标(审)资料的;
(七)保证金收退系统、交易网信息发布等交易功能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无法正常开展交易活动的;
(八)交易响应人不依法依规或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交易响应人已依法依规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因保证金缴纳系统故障导致保证金缴纳情况无法查实的;
(九)投标人(供应商)未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密封标准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十)阻止交易响应人进场,聚众滋事或威胁恐吓招交易响应人,不服从行政监督人员和中心工作人员安排的;偷盗、破坏标书,扰乱交易秩序的;
(十一)交易文件规定的人员未参加开标(采购、拍卖)活动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
(十二)评标(审)专家因故拒绝参加评标(审),或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审);因流标等原因致使评标(审)专家不需评标的;
(十三)评标(审)过程中,评标(审)专家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缘由不能继续评标(审)应及时更换的;
(十四)中介代理机构不在指定地点售卖技术标的、随意减省开标流程、违法违规使用抽取办法、编制技术暗标等不服从州交易中心现场日常考评的;
(十五)交易响应人处于处罚期内,照常参与交易活动的;
(十六)电子评标系统计算出报价分、总分、评标委员会复核认为计算结果不准确的;电子资审系统或电子评标系统出现死机、信息错乱、网速缓慢等影响电子评标顺利进行的;
(十七)评标(审)专家不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不愿计算各项打分或报价得分,提出要求中介代理机构代为计算的;
(十八)新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平台的引进、运用;
(十九)因操作失误,导致专家抽取录入信息错误的;
(二十)因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人数无法满足随机抽取要求、抽取终端故障需采取应急补抽的;
(二十一)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谈判小组等);
(二十二)交易项目单位与交易响应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的;
(二十三)依法需要责令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二十四)中标候选人(成交供应商)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二十五)交易项目单位违规终止交易的;
(二十六)公共资源交易中招标人或采购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或质疑作出答复继续进行交易活动的;
(二十七)对评标(审)专家在评标(审)中未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二十八)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未按专家抽取规定、程序抽取专家,导致专家信息泄露的;
(二十九)对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为的;
(三十)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推进;
(三十一)交易中发生围标串标、买标卖标、挂靠资质、行贿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十二)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职,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处理投诉举报的;
(三十三)应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进入的;因技术、专家和保障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需在州外交易的;
(三十四)州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湘西经济区未依法依规公告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未及时填报更新湖南省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息(如项目立项、市场交易主体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的;
(三十五)交易平台因网络病毒、黑客入侵或电力传输中断、网络通讯异常、软硬件故障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需作出决定继续交易、暂缓交易或者中止、终止交易的;
(三十六)其他难以处理的异常情况、重要事项。
四、异常情况协调处理实行分类处理,分为直接报告处理、报行政监督部门、公管办处理及报州公管委、州监督委处理。具体如下:
(一)直接报告处理。指中心处置权限内,本制度第三条第(一)至(四)项,由中心工作人员即时报科室负责人及监督科(监察室)处理,情况重大或复杂经报业务分管副主任、主任后酌情处理。
(二)报行政监督部门、州公管办处理。指中心处置权限以外,本制度第三条第(五)至(二十七)项,中心工作人员发现报告后,相关科室负责人、监督科(监察室)即时报业务分管副主任、主任,并通报州公管办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由其处理。
(三)报州公管委、监督委处理。指中心处置权限以外的情况复杂或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本制度第三条第(二十八)至(三十五)项,相关科室2小时内将书面情况盖科室公章送监督科(监察室)、报业务分管副主任和主任研究,监督科(监察室)在1个工作日内梳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审定后报州公管委、州监督委,告知州公管办、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其他难以处理的异常情况、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业务分管副主任和主任研究。
五、相关科室和监督科(监察室)对异常情况要及时跟踪及时记录,保存证据,监督科(监察室)及时登记公共资源交易异常情况协调处理台账。
六、工作人员对承办交易事项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提醒和制止,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做好跟踪记录,相关科室及监督科(监察室)为异常情况处理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情况发现后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不得避重就轻、遮遮掩掩,要实事求是。
七、报告不实,影响决策,影响情况处理的,知情不报,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对有关负责人、承办人员通报批评,发生2次,取消年度评先评优,不按规定报告或涉及违法违纪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