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制度】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关作风纪律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严明作风纪律,巩固作风建设成果,根据国家、省、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日常考勤规定
第一条 应到时间为上午9︰00,下午17︰30。
第二条 签到时间为上午6︰30-12︰00,签退时间为14︰30-23︰59,其他时间签到或签退均为无效。
第三条 通过考勤机进行考勤记录,人事科统一汇总考勤数据,确保真实准确。主任、分管副主任或监督审计科对考勤数据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包庇行为,从严处罚考勤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全体员工原则上打卡签到后,方可外出处理事务。开会、外出办事需填写公出情况登记表,特殊原因可补办手续。
第五条 上班未按时到岗者,按迟到处理;下班提前离岗的,按早退处理;迟到或者早退1小时的,等同旷工。旷工5天及以下者,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及折算后相应天数的各项奖金;旷工5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及折算后一个月的各项奖金。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 因公外出需在人事科登记,并填写外出事由和批准领导。工作日未打卡且未在公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的,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 监督审计科对上班到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查实有瞒报上班去向或无故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干部去向,及时调整管理工作人员去向牌。人事科应及时调整填写领导干部去向公示栏。
第八条 人事科负责对考勤结果统计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核,每周通报一次。监督审计科牵头,人事科配合做好考勤执纪工作,必须坚持纪律,严格执纪,不得营私舞弊,对不坚持原则者,经查证核实的,处罚200元/人次。
第九条 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扣30元/次。发现考勤有弄虚作假情况的,扣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100元/次。罚款须在通报发出5个工作日内交人事科,迟交或未交者由人事科进行通报。
第十条 考勤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五比”创先争优活动重要内容。
第二章 请休假规定
第十一条 请休假种类包括政策性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以及事假、病假。
第十二条 请休假最少以半天计算;机关副科级以下干部请假半天以内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至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主任批准。科室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由主任批准。主任请(休)假,应按程序向州委州政府请假,报办公室、人事科备案。每周集中学习时间请假,均须主任批准。单次请假超过2周的,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上班期间,因紧急情况或其它事,确需外出的,副科级以下干部由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由主任审批,并报人事科备案。超过2小时按半天事假计算,超过4小时及以上的按1天事假计算。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小时以上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请休假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填写《请休假审批表》,需先在人事科核定请假类别和天数后,再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完成报人事科备案,方可离岗。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请假权限向分管领导或主任说明原因,报人事科备案,并在请休假结束后及时补办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并影响本人的年度考核评优、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获批的请(休)假结束后,须按时返回单位;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按请假批准权限向分管领导或主任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假,超过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回单位后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病假原则上按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休假的天数”核定期限。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应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同时扣除折算后相应天数的五个文明奖励性绩效、文明单位、综治先进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单位等各项奖励资金,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绩效奖。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年超过15天,或请事假一年超过10天,或一年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次的,不能参加年度评先评优。请病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资,并扣除折算后相应天数的五个文明奖励性绩效、文明单位、综治先进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单位等各项奖励资金,直至其病假终止为止。病假超过相关规定天数,不能正常履职的,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每月1天的产检假(需出具产检相关证明),产检假不作为病假、事假计算。
第十九条 经批准请休假的工作人员,应在休假前做好工作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因未做好衔接影响工作的,将对休假人员严肃追责。
第二十条 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及探亲假的时限、待遇,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着装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工作装上班,并佩戴工作吊牌,是党员的必须亮明身份,规范佩戴党徽。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注意仪表仪容,做到着装整洁,服装得体,不敞胸露怀,不挽袖挽裤,不奇装异服,不纹身刺青。男生不留过耳长发,不戴首饰;女生不浓妆艳抹,不染奇异发色,不做奇异发型。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准穿拖鞋,男员工衬衣下摆扎塞裤内,严禁外露。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服装干净整洁,勤于换洗,如有污损,应及时清洗和修补。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对配发的工作装有保管、修补的义务,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等现象,不得私自转借或赠送他(她)人。
第二十六条 除女员工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而不便着工作装的,其他员工一律按规定着装。
第二十七条 监督审计科负责工作人员着装情况的日常检查和临时抽查,对违反规定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上班工作纪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班期间,不得在中心吃早餐,不得上网看电视、玩游戏、购物、炒股、玩手机、听音乐、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九条 上班时间,严禁借办事之名代办个人私事,严禁在外喝茶、打牌赌博、出入娱乐场所。
第三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被中心督查发现的,处罚1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监督执纪人员有抵触情绪的,由中心领导进行约谈,处罚200元/次;被州级及以上督查发现的,处罚500元,并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罚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各类会议、活动纪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参加中心各类会议或重大活动,一般要提前赶到会场或活动地点。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特殊情况,应会前报会议主持人或活动组织者同意。参加或列席中心党组、班子会议,须提前到会,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能到会的报主持人审批同意。
第三十二条 参会人员须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提前离开,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开小会等。
第三十三条 参会人员迟到、无故缺席的参照日常考勤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