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五宗房地产产权转让-补充通知
竞买协议
甲方(拍卖人):湘西州华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竞买人):
甲方受花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五宗房地产(所有权)进行公开拍卖处置(拍卖)。乙方报名竞买,与甲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拍卖标的:
标的 编号 |
标的位置 |
产权证号 |
原证载面积(㎡) |
土地分摊面积(㎡) |
一 |
花垣县三岔路原县妇幼保健站房产 |
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02126号 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02144号 |
678.33 |
105.53 |
二 |
花垣县赶秋路原乡镇企业经济技术服务站房产(601) |
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06476号 |
130.26 |
16.92 |
三 |
花垣县赶秋路原乡镇企业经济技术服务站房产(602) |
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06479号 |
117.91 |
15.32 |
四 |
花垣县花垣镇西门口原民族事务局房产 |
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11588号 |
925.34 |
315 |
二、标的按现状拍卖和交付。
1、甲方发布及制作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等文件资料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承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甲方按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办理不动产证,若出现面积差异,(均以不动产证面积为准),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不予调整。
2、乙方对拍卖标的已进行了现场踏勘,对拍卖标的情况(权属、占有使用、租赁、欠费情况等)进行详细的核实,对标的过户、办证所涉及的税费瑕疵等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愿意接受标的现状及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乙方按拍卖公告要求交纳相应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会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提前30分钟到拍卖会场办理登记手续。最终以交易中心出具的保证金到账情况表确认竞买人。拍卖会时间到,未及时入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竞买资格。
四、标的成交价格以拍卖会现场拍卖师落锤为准。乙方竞买成功即成为买受人,当场与甲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竞买成交,乙方按成交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拍卖佣金,佣金应在拍卖会后5日内付清。竞买未成交的,甲方配合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缴款帐户(不计利息)。
六、乙方按约定期限交纳成交价款。款项收到后转让方向乙方移交标的权证和提供过户资料,并在30日内向买受人移交标的实物及签订移交协议。以移交日期为界结算水电、物业等费用。
七、该标的部分已出租,详见出租明细表,拍卖成交后乙方让承租人租至合同期满。因委托方已提前收取了合同期租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合同期内不得再向原承租人收取租金,同时,委托方不向买受人支付已收取成交后剩余租期的租金。
八、乙方接受标的后15日内必须到县国土、房产部门申办产权过户手续。如因乙方逾期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九、产权手续办理,由转让方(委托方)提供产权证明及相关资产处置文件,乙方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必要时转让方(委托方)提供协助。
1、房产过户税费,按县房产部门有关规定由转让方(委托方)和乙方各自承担。
2、标的中土地使用权属划拨土地的,过户过程中的土地的评估费及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以花垣县不动产局核定为准)由买受人交纳。
九、国家授权管理部门确认拍卖标的有异议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乙方应于签订标的移交协议后15日内提出,甲方与转让方(委托方)确认属实后,转让方(委托方)立即退返成交价款(不计息(不赔偿),确认不属实的,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乙方不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标的毁损风险。乙方自愿放弃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五、乙方未竞买成功,本协议自行消失。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