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机关大院和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告澄清]
州政府机关大院和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服务
采购项目答疑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号:州财采计-2019-200067
委托代理编号:XXXCCG-2019-007
各潜在投标人:
感谢您对州政府机关大院和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关注与参与,我方现根据贵公司提出的各项质疑,结合采购人“规范物业活动、引进战略伙伴”的实际需求,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质疑问题1:“质疑事实1: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企业荣誉 1、投标人近三年内(2016、2017、2018年度)所服务的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物业荣誉项目的,每项计1分,最多计五项,满分为5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2、投标人近三年内(2016、2017、2018年度),获省级及以上“平安企业”荣誉称号的,计3分;获省级及以上其它荣誉称号的,计1分,本项满分为4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文明创建 投标人近三年内(2016、2017、2018年度)获得市州级(或省直)及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计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此评分设定的合同业绩条件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1、设定项目业绩;2、限定服务年限作为评分标准。 质疑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予以声明。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四)过去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答复:
(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规定,本次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面向全国进行择优采购,针对潜在投标人质疑的奖项及计分办法,采购人并未针对“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设定,并非资格性条款,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采购人作为国家党政机关,十分注重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加之我单位人力有限,日常工作较为繁重,相关工作依赖于物业公司的大力配合,尤为注重潜在投标人是否有类似工作经历或经验、是否具有相关履约履职能力。“平安企业”是政法或公安部门为企业颁发的荣誉,具有权威性。
(三)采购服务单位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2019年度“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要求潜在招标人具有类似经历经验或荣誉,有助于争牌保牌和文明创建。
质疑问题2:“第七条的投标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四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是指什么文件?”
答:“提供第四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修改”为“提供第三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各潜在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规定内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投诉。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查阅本答疑文件的所有内容,不再另行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湘西自治州鑫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