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驿安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答疑回复公告(2)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吉首驿安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现作如下回复(同类问题一次回复):
提问1:投标人资格要求:施工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本招标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由不超过两个(含两个)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由施工方与设备供货方或代理商组成联合体,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工作只允许一家施工单位),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保持有效;②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③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⑤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只接受不超过两个的施工方与设备供货方或代理商组成联合体投标,说明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双资质,如果只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者只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单位就无法参与投标,本项目资质要求设定过高,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是否为某一家单位量身定做??
答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本项目主要以材料设备采购为主,因此,招标人为方便合同管理与施工管理,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且通过住建部相关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查询,满足以上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全国范围内超过500家,竞争足够充分,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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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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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受到的奖惩情联况-施工单位(联合体中负责施工内容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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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投标人承接的市政工程获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类奖项,每个3分,最多加15分;近一年投标人承接的市政工程获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施工工地的每个得1分,最多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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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近两年投标人承接的市政工程获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类奖项”,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具体是指哪些部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类奖项具体是指哪些奖
项?请明确。
答复2:内容见2024年7月4日发布的吉首驿安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答疑回复及补充公告。
提问3:本项目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1)商务评分标准中却只对市政类和充电桩设备厂家的进行奖项加分,而没有对机电工程类进行奖项加分,这样的设定怀疑存在倾向性?是否为某一家单位量身定做?
答复3:本项目施工内容部分以市政工程占主要内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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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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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受到的奖
惩情况-充电桩设
备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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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充电桩生产企业获国家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每个计4分,最多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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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充电桩设备厂家要求的奖项,全国范围内能满足的没有几家,严重怀疑是为某一家单位量
身定做。存在严重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嫌疑!
答复4:本次招标旨在招采到市场优质产品,为确保本项目采购的充电设备产品质量优良,须综合考察充电桩制造商的技术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工业设计能力,故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提问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标准: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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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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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技术
规范响应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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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充电桩生产企业的120kW一机双枪直流充电桩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须逐一响应,完全响应技术参数清单的标准参数值得50分,任一项不应答或有负偏离,每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注:须提供120kW直流充电设备检验报告扫描件证明,且检验报告具备CMA、ILAC-MRA、CNAS认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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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评审标准中要求:“注:须提供120kW直流充电设备检验报告扫描件证明,且检验报告
具备CMA、ILAC-MRA、CNAS认证标识”。因为每个制造商厂家标准产品不一样,比如有的厂家是160KW、180KW等,均向下兼容120KW,通过限功率或减模块的方式满足120kW装机功率输出,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因此建议改为:“注:须提供120kW或以上功率等级的直流充电设备检验报告扫描件证明,且检验报告具备CMA、ILAC-MRA、CNAS 认证标识”。
答复5:本次招标将充电桩标准设定为120kW,从设备性能角度来看,120kW能够充分满足当前项目的实际应用场景和电力负载要求,且此种类产品是市场应用最广,该规格稳定性和可靠性已得到市场的有效验证。在成本把控方面,120kW标准能够在保障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最优的性价比,有效控制项目预算,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最后,从后续维护的角度出发,统一的120kW标准能够降低维护难度和成本,提高维护效率,保障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故本条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提问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标准: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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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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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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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投标文件具有售后服务承诺的得6分,所投充电桩生产企业获得GB/T 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标准七星级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加4分,获得五星级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加2分,其他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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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评分标准中 GB/T 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实际该认证只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三星服务等级、四星服务等级、五星服务等级。不存在七星级这个等级,建议将七星级标准调整至五星级,五星级同步调整至三星级。
答复6: GB/T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共分为四个等级,但相关认证机构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获得证书的企业意味着不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能力在国家也处于一流水平,故评定的等级描述存在差别。现此条修改为: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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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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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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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投标文件具有售后服务承诺的得6分,所投充电桩生产企业获得GB/T 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国内认证机构颁发的《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的加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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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标准: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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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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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技术
规范响应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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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充电桩生产企业的120kW一机双枪直流充电桩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须逐一响应,完全响应技术参数清单的标准参数值得50分,任一项不应答或有负偏离,每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注:须提供120kW直流充电设备检验报告扫描件证明,且检验报告具备CMA、ILAC-MRA、CNAS认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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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第五章供货要求主要技术参数中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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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电压设定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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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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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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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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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电流设定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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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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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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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标准,该评分超出国标和行标要求,且±0.02%系某厂家刻意控标制作的报告,±
0.02%毫无数据和标准支撑,破坏正常营商环境。建议改为国标的要求:在恒压状态下,充电机输出电压误差不应超过士 0.5%;输出电流误差不应超过士1%。
(2)对于第五章供货要求 主要技术参数中的:
根据行业标准,该评分超出国标和行标要求,且±0.1%系某厂家刻意控标制作的报告,±
0.1%毫无数据和标准支撑,破坏正常营商环境。建议改为国标的要求:在恒压状态下,充电机输出电压稳压精度不应超过士0.5%。
(3)对于第五章供货要求 主要技术参数中的:
根据行业标准,该评分超出国标和行标要求,且≤0.2%系某厂家刻意控标制作的报告,峰
值:≤0.2%毫无数据和标准支撑,破坏正常营商环境。 建议改为国标的要求:充电机输出电压纹波峰值因数不应大于1%。
(4)对于第五章供货要求主要技术参数中的:
根据行业标准,该评分远远地超出了国标和行标要求,且≤15W系某厂家刻意控标制作的报告,≤15W毫无数据和标准支撑,破坏正常营商环境。 建议改为国标的要求: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充电机的待机功耗不应大于NX50W。注:N 表示充电接口数量。
(5)对于第五章供货要求主要技术参数中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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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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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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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P<50%时,≥95%;
50%<P≤100%时,≥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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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标准,该评分超出国标和行标要求,且≥95%、≥96%系某厂家刻意控标制作的报
告,≥95%、≥96%毫无数据和标准支撑,破坏正常营商环境。建议改为国标的要求:20%≤P<50%时,效率≥88%;50%<P≤100%时,效率93%。
(6)对于第五章供货要求主要技术参数中的:
根据行业标准,该评分超出国标和行标要求,破坏正常营商环境。建议改为国标的要求:噪声符合I级或II级噪声等级。
(7)对于第五章供货要求主要技术参数中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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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波电流限值要求(T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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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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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标准,该评分超出国标和行标要求,且≤5%系某厂家刻意控标制作的报告,≤5%
毫无数据和标准支撑,破坏正常营商环境。建议改为国标的要求:谐波电流限值要求(THD)≤13%。
(8)对于第五章供货要求 主要技术参数中的:
根据行业标准,该评分超出国标和行标要求,且≤0.5 秒系某厂家刻意控标制作的报告,≤
0.5 秒毫无数据和标准支撑,破坏正常营商环境。建议改为国标的要求:电流变化值≤20A 时,输出电流响应时间≤1 秒;电流变化值>20A时,输出电流响应时间≤电流变化值/20 秒;
提问7统一答复:参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市场调查能保证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关于本次招标关键设备参数部分超出国标和行标要求的情况,综合考量国内充电企业实力存在差异,所生产产品的参数也各有不同,国标、行标要求仅仅是充电设备的基础底线。本次招标设定超出国标的关键设备参数,目的有三:其一,满足项目的特定场合需求和更高质量要求。鉴于充电设备在不同的应用场景,对其性能、安全性等方面有着严格要求,国标、行标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完全覆盖或充分保障这些需求。其二,体现对技术进步和创新的追求。优于国标的技术参数标准能够激励潜在供应商提供更先进、更高效、更可靠的设备和解决方案。其三,有助于提升项目的长期效益和可持续性。高标准的设备能够降低维护成本、延长使用寿命,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或服务中断,从而为项目创造更显著的长期价值。基于以上合理且充分的考量,决定维持原有的参数标准不变,不予调整。
提问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标准: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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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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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技术
规范响应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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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充电桩生产企业的120kW一机双枪直流充电桩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须逐一响应,完全响应技术参数清单的标准参数值得50分,任一项不应答或有负偏离,每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注:须提供120kW直流充电设备检验报告扫描件证明,且检验报告具备CMA、ILAC-MRA、CNAS认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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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五章供货要求 主要技术参数中的:
根据行业标准,该评分超出国标和行标要求,且≤0.05 系某厂家刻意控标制作的报告,≤
0.05 毫无数据和标准支撑,破坏正常营商环境。 建议改为国标的要求:充电机内任意应该接地的点至总接地之间的电阻不应大于0.1Ω,测量点不应少于3个。
答复8:本次招标规范要求为充电机接地阻值为≤0.1欧,请质疑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提问9:招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Ⅱ) 商务评分标准:“设备安全保障: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具有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外),被保险产品为充电桩,且连续两年保额均≥3000 万元的计 20 分,3000 万元>连续两年产品责任险保额均≥2000 万元计 15 分,2000 万元>连续两年产品责任险保额均≥1000 万元计 10 分,连续两年均低于 1000 万元或没有保险的不计分。”设置不合理,属于歧视性、排斥性评分标准,对各家投标供应商有失公平、公正、公开。事实依据: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也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从企业角度来看,他们所生产的产品经过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才能投放市场。此处设置产品责任保额且金额如此之大,明显是为某一家供应商量身定制,具有歧视性、排斥性,对其他有效投标供应商有失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何产品都享有质保,提出有产品责任险,本身就对不买保险的厂家存在歧视和排斥。
答复9: 产品保险是对招标人使用该产品风险控制额外的强力保障,就如汽车有质保,同样购买保险,按原招标文件不变。
提问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分标准:
近3年受到的奖惩情况-充电桩设备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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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充电桩生产企业获国家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每个计4分,最多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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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获得的,请问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获得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否满足加分要求?
答复10:满足。
提问11: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是否填写全费用综合单价,即包括所需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销项税额等所有费用?
答复11:是。
提问12:本项目要求提供技术负责人,并要求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机电工程相关专业(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专业)高级职称。但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无附技术负责人证件的模块,请问技术负责人证件是否可以附在“九、资格审查等资料(五)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全部内容)复印件”后面或“十一、商务支持资料”中?
答复12:统一放在“九、资格审查等资料(五)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全部内容)复印件”后面。
提问1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标准: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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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技术规范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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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充电桩生产企业的120kW一机双枪直流充电桩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须逐一响应,完全响应技术参数清单的标准参数值得50分,任一项不应答或有负偏离,每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注:须提供120kW直流充电设备检验报告扫描件证明,且检验报告具备CMA、ILAC-MRA、CNAS认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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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五章供货要求主要技术参数中的:
充电设备的型式检验检测内容中,并未对交流电源频率此项进行专门检测,但主要技术参数中明确规定交流电源频率为50±1Hz,而50Hz处于该频率范围之内,是否可以用50Hz响应招标技术参数要求?
答复13:可以。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答疑回复公告(2)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本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更新后的电子招标文件已上传,请点击“‘一站式’综合服务系统”登录后,在“答疑澄清文件领取”一栏自行下载。
投标人应采用更新后的电子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如投标人未使用更新后的电子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造成投标失败,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本次答疑回复及补充公告,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招 标 人:吉首驿安停车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总部经济大楼五楼
联 系 人:田先生
电 话:15874368828
电子邮件: /
招标代理机构: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首市世纪山水60栋1312室
项目负责人:陈进良(项目负责人)、王漫思(其他成员)
电 话:13341312030、15207438962
电子邮件:857869634@qq.com
监督部门:吉首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方式:0743-8521129。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