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施工]龙山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三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F)[公告澄清]
龙山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三期)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F)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有关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现作如下回复(重复的问题不重复回复),请各投标人积极做好投标准备:
问题一:建议将融资主体由联合体牵头单位修改为招标人,中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为招标人提供必要的融资服务,满足该项目的融资需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建议不将资产负债率纳入评审计分范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融资方案评审计分表中融资能力部分最高分计取不一致,且建议将授信余额≥20亿计取最高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根据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0-2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建议个数为0个。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建议修改数量一致。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在10-20个中进行选择,且数量应当保持一致。建议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五:该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评标办法中的技术方案评审表是否选取正确,如果正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分值计取有误。
答:评标办法已更改,请投标人下载更改后的招标文件。
问题六: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中多处未按照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规定计分,包括银行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省级奖项、业绩、设计招投标信用评价;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国家级奖项。建议按照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中规定的计分方式计分。
答: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已更改,请投标人下载更改后的招标文件。
问题七:未提供控制价清单,请问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如何编制?
答: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报价,格式详见更改后的招标文件。
问题八:建议取消施工资质单位在湖南省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装配式产业基地资格的要求。
答:现修改为:投标人(联合体任何一方)在湖南省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装配式产业基地资格(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为准)即可,联合体数量及要求详见调整后的招标文件。
问题九:建议取消工程建设费下浮率≥ 3 %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招标文件中关于融资方面的约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9.6款中“1.本项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实施约5万平方米,第二期实施约为13.9万平方米。本项目分期组织实施及竣工验收;2.·····;3.融资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首期缴纳融资资金3000万元于发包人指定账户,该笔融资资金作为发包人保障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期支付(具体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招标人收到首期融资资金后即签订合同。剩余融资资金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作为融资主体。4.融资退还:工程第一期5万平方米厂房完成主体工程并竣工合格后,招标人按工程跟踪审计金额的70%支付中标人首期融资资金;工程完工后二年内付清所有融资资金,招标人有权提前支付工程竣工合格部分的融资款项。提前返还的融资款项不再支付时间节点后的融资利息。”
对于相关融资约定的疑问:
(1)该笔融资资金3000万元作为中标人支付给发包人为融资资金未到位时工程前期能顺利开工实施的保障金,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70%进度款分期支付给中标人,但以上条款中只明确工程第一期5万平方米厂房完成主体工程并竣工合格后,按工程跟踪审计金额的70%支付中标人进度款,未明确首期融资保障金3000万元的具体计息时间节点、退还方式和比例;未明确剩余融资款项目的计息起始、结束时间和退还方式,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计息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开始计息;退还方式和比例按第一期工程进度同比例返还,到第一期工程完工时全部返还完成。
(2)第二期约13.89万平方米体量比较大,在招标文件中未对二期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约定,是否采用和第一期相同支付方式和比例,请招标方明确。
答:第二期工程款参照第一期相同支付方式和比例支付。
(3)“工程完工后二年内付清所有融资资金”在招标方未约定二期工程款的支付条款的前提下,是否就是明确二期工程也是全额垫资,工程完工后二年内才付清所有垫资资金,由于对中标方资金要求过高大,投标人需要测算相关财务成本。请招标方细化或修改该条款,明确工程进度款方式和比例。
答:第二期工程款参照第一期相同支付方式和比例支付。
问题十一: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资格方面的规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中规定:“6.施工资质单位在湖南省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装配式产业基地资格(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为准)”;而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2.1(2)款中第2小款又规定:“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企业认证中设计招投标信用评价: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获得的设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更改后的招标文件已上传,请投标人下载更改后的招标文件。
问题十二:对于投标人资格前后规定不一致的疑问:该条款中要求施工资质方和设计资质方都具备“装配式产业基地”,提高了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标准,使得本次招标难度提高,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不符合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可否理解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资质条件”第6小款为“施工资质单位或联合体设计单位中任意一家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装配式产业基地资格(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为准),请投标人予以明确。
答:按本次答疑文件问题八回复执行。
问题十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款中规定:“2.工程建设费(含建安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实行下浮率报价,按工程建设费部分54103.16万元为基数进行下浮。下浮率≥3%。”而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节投标报价格式是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前后不一致。请招标方明确是否要将第七章投标报价格式修改成按费率报价的文件格式?
答:按本次答疑文件问题七回复执行。
问题十四: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50%的(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单位任意一个银行账户出具的存款证明余额不少于4亿元的存款证明属于资格要求过高,应符合该条规定。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五:本工程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10.19.6条规定:本项目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实施约5万平方米,第二期实施约为13.9万元平方米,即本项目第一期实施的5万平方米的建设总造价约为1.5亿元,因分二期实施,对施工企业的资金量需求更加减少,该项目设置银行不少于4亿元的存款证明明显高于事实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六:企业资金不断流动,过高的银行存款证明条件不利于有实力的企业参加。 综上所述:我公司对“提供本单位任意一个银行账户出具的存款证明余额不少于4亿元的存款证明”的条款存在异议,认为该条款不符合本项目建设资金实际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七:招标文件中关于融资方面的约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9.6款中“2.融资金额:中标人承诺负责本项目全部融资(100%),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鉴于实际情况,建议参照南华县华益项目,改为协助业主单位融资。
问题十八:招标文件中关于融资方面的约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9.6款中“3.融资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首期缴纳融资资金3000万元于发包人指定账户,该笔融资资金作为发包人保障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期支付(具体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招标人收到首期融资资金后即签订合同。剩余融资资金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作为融资主体。”建议3000万资金适当调减;该笔资金在作为工程款支付后是否仍支付中标人融资年利率建议直接名确;缴纳资金的账户建议开双控账户并注明资金仅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免资金挪作他用;作为进度款支付的节点可适当参照南县项目。
问题十九:招标文件中关于融资方面的约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9.6款中“4.融资退还:工程第一期5万平方米厂房完成主体工程并竣工合格后,招标人按工程跟踪审计金额的70%支付中标人首期融资资金;工程完工后二年内付清所有融资资金,招标人有权提前支付工程竣工合格部分的融资款项。提前返还的融资款项不再支付时间节点后的融资利息。”建议修改为中标人协助融资。
问题二十:招标文件中关于融资方面的约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9.6款中“5、融资年利率:按投标时承诺的融资年利率计算,其承诺的融资年利率不得>7%,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中标人协助融资,此处按无效投标处理建议修改为超出部分不予支付这类表述,利率直接名确(改为协助融资后)。
问题二十一: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融资方案评审计分表评审因素“资金筹措方案(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筹措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分)。”建议改为协助融资后删除。
问题二十二: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融资方案评审计分表评审因素“资金到位和使用计划(对资金到位和使用计划是否合理可靠,是否满足建设进度计划进行评分)。”建议改为协助融资后删除。
问题二十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融资方案评审计分表评审因素“融资能力(提供有效期内的银行授信文件)。”授信余额还是授信总额,应名确;授信总额20-50亿,公司可提供相关合同或附件。授信文件应包含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部分银行无授信合同。
问题二十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融资方案评审计分表评审因素“投标所报年利率<融资年利率。”建议改为协助融资后删除。
问题17-24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五:从以上情况看得出该项目由龙山县政府发改委审批立项,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71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该项目是否属政府投资项目,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问题二十六: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9.6条中明确约定“2.融资金额:中标人承诺负责本项目全部融资(100%),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3.融资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首期缴纳融资资金3000万元于发包人指定账户,该笔融资资金作为发包人保障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期支付(具体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招标人收到首期融资资金后即签订合同。剩余融资资金以联合体牵头单位作为融资主体。”
关于需要中标人融资建设是否违反《条例》的疑问:
根据《条例》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如果该项目确定为政府投资项目,则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而本招标文件约定的中标人负责本项目全部融资,实质为要求施工单位全额垫资建设,有悖于《条例》规定。根据以往投标经验此类招标极容易被相关纪委和巡视组认定为政府隐性债务,导致项目后期不能实施,给业主方带来较大违纪问题,给中标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请招标人明确是否于政策相悖并建议作出相应调整。
问题25-26答:招标人为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审批流程必须经过县发展和改革局。本项目前期是按政府投资项目走流程,后因资金不足,改为企业自筹的融资项目。
本招标答疑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本招标答疑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次答疑文件为准。更新后的招标文件已上传至《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xxz.gov.cn),请点击“‘一站式’综合服务系统”登录后,在“答疑澄清文件领取”一栏自行下载。
招标人:龙山县恒兴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