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原科龙化工有限公司硫酸生产场地与原泸溪县电化厂电解锰生产场地污染修复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澄清答疑公告[变更公告]
泸溪县原科龙化工有限公司硫酸生产场地与原泸溪县电化厂电解锰生产场地污染修复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澄清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泸溪县绿源环保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其泸溪县原科龙化工有限公司硫酸生产场地与原泸溪县电化厂电解锰生产场地污染修复项目(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4月9日已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暂停公告,2021年4月25日已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恢复公告,现对有关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疑问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对招标文件列明投标人可以用控股子公司的资质证书表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列明: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招标文件此处规定投标人可以用控股子公司资质证书与“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相违背,此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能且只能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资质证书,故注明“投标人(含控股子公司)”此条不合理。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仅为投标人资格要求,“CMA”资质及相关仪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作为投标人资格评审因素,仅作为择优加分项。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享有对子公司资质管理、生产销售、资本筹集、人事安排、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权。母公司与子公司事实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母公司除了自身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属子公司的领导和管理。“CMA”资质及相关仪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是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的资格,仅是根据项目特点以体现投标人具备相关能力证明并保证本项目施工过程更高效更安全的择优原则,“含控股子公司”的要求并非使用子公司的资质证书等,而是证明投标人及其所属子公司具备相应能力,在施工阶段更科学的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工作。
疑问二: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含控股子公司)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资格”才予以计分表示质疑?
招标文件第53页:“投标人(含控股子公司)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资格的计8分(需提供投标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和有效期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招标文件”附件“泸溪初步设计说明书(报批稿)”中第15页要求“第二章 总体设计方案——2.1 主要工程内容——(2)本项目需将5395m³锰渣清运至电化厂锰渣库填埋;将305m³危废交由湖南瀚洋环保公司清运安全处置;”
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要求将305m³危废交由湖南瀚洋环保公司清运安全处置,因此招标文件再要求“投标人(含控股子公司)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资格......”才予以计分并无必要且与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相违背,故“资信部分评审计分表”中此条不合理。
答:泸溪初步设计说明书(报批稿)中“将305m³危废交由湖南瀚洋环保公司清运安全处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是“将305m³危废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格及能力的企业处理清运安全处置”。初步设计是最终施工图设计成果的前身,项目具体实施以招标文件及合同签订为准。本项目涉及危险废物清挖转运,若投标人(含控股子公司)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资格,认定其投标人的管理系统中拥有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对危险废物具有适宜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技术人员,具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因此在清挖转运过程中才能更规范更安全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若投标人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大大增加危险废物处理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疑问三: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含控股子公司)拥有CMA资质”才予以计分表示质疑?
招标文件第53页:“资信部分评审计分表”中“投标人(含控股子公司)拥有CMA(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且检测能力范围含水质、土壤等检测参数,计4分(需提供投标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和有效期范围内的CMA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拥有CMA资质并有如ICPMS,GCMS等水质、土壤检测的大型精密分析仪器,计4分(需投标人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7〕28号)附件《湖南省土壤污染治理项目管理规程》“第七条 同一项目的场地(农用地)调查与实施方案编制单位,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与从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不能为同一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含控股子公司)拥有CMA...”才予以计分与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湘环发〔2017〕28号文件规定相违背,不符合文件要求,故“资信部分评审计分表”中此条不合理。
答:投标人具备CMA资质与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湘环发〔2017〕28号文件不冲突,是投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拥有自检的能力,与从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单位检测同步进行,并受其监督管理,且不为隶属关系。若投标人具备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可随时对水质及土壤进行有效监测和检验,及时了解是否偏离了标准,以便于及时调整施工工艺,使之符合规定要求,使得管理体系融入了检测体系的全过程,将大大提高施工工艺的准确性,是确保施工工期和施工质量的有力措施。
以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事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相关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不变,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招标人:泸溪县绿源环保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招标人:泸溪县绿源环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174315750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韦女士
联系电话:18174253687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泸溪县发展与改革局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43-4265008